办理地点及时间
地点:夫妻一方户籍地乡镇(街道)计生办
时间:申请材料齐全十个工作日内办结
申请条件
(一)夫妻双方或一方为本街道户籍人口的;
(二)、根据《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在领取《生育证》后,可以再生育一胎:
1、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其子女死亡的;
2、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其子女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设立的技术鉴定组织确诊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3、再婚(不含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且婚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或者再婚(不含复婚)前已合法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
4、夫妻婚后满五年未怀孕生育,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鉴定一方患不孕或者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孩子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或者依法收养了两个孩子的。
前款规定之外的其他情形申请生育的,由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以及本省有关规定批准并公示。
申请材料
1、《江西省再生育申请表》、《江西省再生育申请审批承诺书》;
2、夫妻双方的户口簿、结婚证、身份证原件;
3、两张女方近期1寸免冠照片;
4、夫妻双方单位、户籍地街办(乡镇)计生部门婚育情况等相关证明;
5、户籍地社区公示证明;
6、夫妻双方申请材料真实性保证声明;
7、属病残儿鉴定申请的夫妇需提供病残儿鉴定书;
8、属再婚夫妇应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离婚民事调解书、法院判决书,并说明前婚子女归属情况;
9、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其子女死亡的,应提供子女死亡证明;
10、如有特殊情况,需按要求另外提供和出具相关证明。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法》
2、《江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办理流程
申请人携《江西省再生育申请表》、《江西省再生育申请审批承诺书》和相关材料,到夫妻一方户籍地乡镇(街道)计生办申请办理《生育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