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地点及时间
办理时间:全年均可
申请条件
(1)无房户;
(2)按农村常住在册直系人口计算,原住宅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确需建房的;
(3)农村家庭常住在册直系人口中,儿子已婚,且原住房建筑面积低于40㎡,确需分户新建房屋的(分户的父母身边至少有一个子女);
(4)原房屋破旧经有资质单位经鉴定确认属于D类危房(即:承重结构承载力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且无法修缮并经核实武其他住处的;
(5)经批准,户口由外地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又无住房的;
(6)因自然灾害、重点工程建设、征地拆迁等原因需新建住宅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办理流程
(1)建房申请人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向所在村组提出建房申请;
(2)村委会核实、受理、讨论通过并在村组进行张榜公示三日;
(3)公示无异议后,由村建房协管员、主任、书记分别在建房申请报告、审批表相应位置上签字、盖章,并将材料上交至镇建房办;
(4)镇建房办对上报材料进行核对、整理、汇总,并会同国土所、镇纪检办进行实地勘测;
(5)通过勘测后,依次由国土所、建房办、各村蹲点领导及干部、纪检办对建房审批表进行签字、盖章认定,最后交由镇党委会研究讨论,讨论通过后,由镇分管领导签字,初步完成审批工作。
(6)将通过审批的申请户名单发放至各村,通知申请户可以提交“放线申请表”。
(7)给通过勘测的申请户制作《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将该证书备份至镇城管中队,由镇城管中队对各户进行违章监控;
(8)对已提交“放线申请表”的申请户,由建房办牵头,联合国土所、城管中队对拟建房屋的报批地块、面积、层数、间距、坐标、四至等情况进行勘测、复核,对符合要求的建房户主由城管中队发放同意建设“公示牌”;
(9)房屋建成后,由建房、国土等部门进行验收并对符合各项指标及要求的房屋正式下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10)建房、国土、城管等部门不定期对各村农房进行巡查,一旦发现违章建设行为或建筑,则立即制止、拆除。
其它
审批原则:
(1)在村镇规划内集体土地上的农村村民集体建房(包括拆旧建新,即改建),必须符合乡镇规划、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管理部门与国土部门应按照规划要求审批建房,不得批准不按规划选址、超面积、破坏生态环境、损毁历史文化遗存等建设项目。
(2)严格落实“一户一宅”和房屋占地面积、体量、层数、间距、四至、户型设计等有关规定要求,原则上每户建房面积不超过105㎡,两层。鼓励村民危房改造,拆除旧屋及无人居住的空心村,以腾出更多的宅基地用于村庄建设,优化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消除一户多宅现象,鼓励原址拆旧建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