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地点及时间

户口所在地的社区申请,街道办理

申请条件

持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城乡居民家庭,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低保标准510元,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规程有关规定的,可以按程序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书(内容包括:家庭住址、户籍类别、家庭基本情况、家庭收入情况、致贫原因)

2、高新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

3、高新区申请城乡低保待遇诚信承诺书

4、出证机构诚信承诺书

5、高新区城乡低保年度(半年度)审核表

6、高新区城乡低保动态管理审批表

7、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8、户口簿首页和家庭成员户口本、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9、民主评议表

10、会议记录

11、家庭情况证明

12、入户调查表(三级联审表)

13、公示照片

14、其它相关材料,如:《下岗证》、《社保证》、《结婚证》、《残疾证》、《失业证》、疾病证明、有关裁决判决材料等学生在校证明、疾病证明、有关裁决判决书、诚信承诺书及其它需要的有效证明。

办理流程

符合条件的居民准备好相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的社区申请,街道办理,街道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入户调查、民主听证、公示,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1、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逐一入户调查,详细核实申请材料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共同签字确认。

4、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以村(居)为单位,对申请人家庭经济和生活状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听证。

5、公示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申请材料、调查结果、民主听证情况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同时书面委托核对机构对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查。

6、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材料、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入户调查、核对机构出具的经济状况核查报告,初步确定拟批准名单及批准金额。对拟予批准的,将户主姓名、保障人口、家庭收入及拟补助金额等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家庭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居民密集地(自然村)和居住搂栋张榜公示。

7、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作出书面批准决定,并且向申请人发放《低保证》;有异议的,重新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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